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詩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詩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詩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因另案通緝而未能表示意見,及附表所示犯行之查獲經過,暨施用毒品之犯罪性質係危害施用者健康等一切情狀(詳原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確定判決案號確定判決之罪名及宣告刑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3311號黃詩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725號黃詩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