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彥寬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彥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彥寬前因犯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28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3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2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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