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簡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簡調字第5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周政甫 聲請人與相對人 連惟雁 、 連美燕 、 連惟來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連惟雁對聲請人尚有債務新台幣44,079元未清償,詎其前意圖脫產,將名下門牌新北市○○區0000000號建物暨基地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連美燕,再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連惟來,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均應予撤銷,回復登記為連惟雁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不動產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