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42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被告甲○○
樓之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聲明,就擴張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零捌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