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471號債權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長利 (之繼承人)、 李温柔 (之繼承人)、 李寅悌 (之繼承人)、 林猪金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上開所有債務人可供送達之住居所,並請提出上開所有債務人即繼承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經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