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原告 黃宗堅 被告 黃寬仁
黃 張秀美
黃寬慧 黃淑玲 黃宗義
黃宗志
黃宗樑
傅孟融 傅建功 傅世輝 傅英媛
傅英姝 傅英嬋
傅姀姮 陳克紹 陳幸鐘 陳哲雄 陳敏雄 陳文典 陳瑞霞 陳素貞 陳永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洪旦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附表一所示土地係被繼承人洪旦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由被繼承人洪旦之4名子女即 黃樂賢 、 黃啓超 、陳 黃美玉 、傅 黃舜華 繼承,嗣黃樂賢、黃啓超、陳黃美玉、傅黃舜華死亡後,繼承情形如下:
⒈黃樂賢死亡後,其持分由配偶 黃瓊瑤 及子女即原告黃宗堅
、被告黃宗義、黃宗志、黃宗樑繼承;又黃瓊瑤死亡後,其持分由被告黃宗志繼承。
⒉黃啓超死亡後,其持分由配偶即被告 黃張秀美 及子女即被告黃寬仁、黃寬慧、黃淑玲繼承。
⒊陳黃美玉死亡後,其持分由子女即被告陳幸鐘、陳哲雄、
陳敏雄、陳文典、陳永岳、陳瑞霞、陳克紹、陳素貞繼承。
⒋傅黃舜華死亡後,其持分由子女即被告傅孟融、傅建功、傅世輝、傅英媛、傅英姝、傅英嬋、 傅秝姮 繼承。
(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系爭遺產均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其中部分繼承人再轉繼承之間另有協議取得,故部分遺產僅有上開4房子孫之一部分登記為公同共有人,見本院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因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為日後各共有人間使用管理及繳納地價稅之便利,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洪旦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被繼承人洪旦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其全體繼承人戶籍、除戶謄本為證(見本院司家調字卷一第25至275頁、卷二第9至190頁、家繼訴字卷91至342頁),堪認屬實。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且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將兩造所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惟分割遺產之訴,原告與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且其所受利益因應繼分比例而有不同,是本院認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一:被繼承人洪旦之遺產明細及分割方法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及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編號1至4之土地】㈠黃宗堅、黃宗義、黃宗樑各取得28375/0000000㈡黃宗志取得56750/0000000㈢黃張秀美、黃寬仁、黃寬慧、黃淑玲各取得28375/0000000㈣傅孟融、傅建功、傅世輝、傅英媛、傅英姝、傅英嬋、傅姀姮各取得28375/00000000(起訴狀誤載為28375/0000000)㈤陳敏雄取得28375/00000002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3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4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5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編號5至7之土地】㈠黃宗堅、黃宗義、黃宗樑各取得28375/0000000㈡黃宗志取得56750/0000000㈢黃張秀美、黃寬仁、黃寬慧、黃淑玲各取得28375/0000000㈣傅孟融、傅建功、傅世輝、傅英媛、傅英姝、傅英嬋、傅姀姮各取得28375/00000000㈤陳永岳取得28375/00000006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7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8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編號8至9之土地】㈠黃宗堅、黃宗義、黃宗樑各取得28375/0000000㈡黃宗志取得56750/0000000㈢黃張秀美、黃寬仁、黃寬慧、黃淑玲各取得28375/0000000㈣傅孟融、傅建功、傅世輝、傅英媛、傅英姝、傅英嬋、傅姀姮各取得28375/00000000㈤陳哲雄、陳文典各取得28375/00000009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10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編號10至15之土地】㈠黃宗堅、黃宗義、黃宗樑各取得28375/0000000㈡黃宗志取得56750/0000000㈢黃張秀美、黃寬仁、黃寬慧、黃淑玲各取得28375/0000000㈣傅孟融、傅建功、傅世輝、傅英媛、傅英姝、傅英嬋、傅姀姮各取得28375/00000000㈤陳素貞取得28375/00000001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12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13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14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15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16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編號16之土地】㈠黃宗堅、黃宗義、黃宗樑各取得28375/0000000㈡黃宗志取得56750/0000000㈢黃張秀美、黃寬仁、黃寬慧、黃淑玲各取得28375/0000000㈣傅孟融、傅建功、傅世輝、傅英媛、傅英姝、傅英嬋、傅姀姮各取得28375/00000000㈤陳克紹取得28375/000000017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編號17至23之土地】㈠黃宗堅、黃宗義、黃宗樑各取得28375/0000000㈡黃宗志取得56750/0000000㈢黃張秀美、黃寬仁、黃寬慧、黃淑玲各取得28375/0000000㈣傅孟融、傅建功、傅世輝、傅英媛、傅英姝、傅英嬋、傅姀姮各取得28375/00000000㈤陳克紹、陳幸鐘、陳哲雄、陳敏雄、陳文典、陳永岳、陳瑞霞、陳素貞各取得28375/0000000018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19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20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2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22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23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24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編號24至25之土地】㈠黃宗堅、黃宗義、黃宗樑各取得28375/0000000㈡黃宗志取得56750/0000000㈢黃張秀美、黃寬仁、黃寬慧、黃淑玲各取得28375/0000000㈣傅孟融、傅建功、傅世輝、傅英媛、傅英姝、傅英嬋、傅姀姮各取得28375/00000000㈤陳幸鐘、陳瑞霞各取得28375/000000025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8375/490000)26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1)【編號26至29之土地】㈠黃宗堅、黃宗義、黃宗樑各取得1/20㈡黃宗志取得2/20㈢黃張秀美、黃寬仁、黃寬慧、黃淑玲各取得1/16㈣傅孟融、傅建功、傅世輝、傅英媛、傅英姝、傅英嬋、傅姀姮各取得1/28㈤陳克紹、陳幸鐘、陳哲雄、陳敏雄、陳文典、陳永岳、陳瑞霞、陳素貞各取得1/3227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1)28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1)29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1)30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2)【編號30至35之土地】㈠黃宗堅、黃宗義、黃宗樑各取得1/640㈡黃宗志取得2/640㈢黃張秀美、黃寬仁、黃寬慧、黃淑玲各取得1/512㈣傅孟融、傅建功、傅世輝、傅英媛、傅英姝、傅英嬋、傅姀姮各取得1/896㈤陳克紹、陳幸鐘、陳哲雄、陳敏雄、陳文典、陳永岳、陳瑞霞、陳素貞各取得1/1024(起訴狀誤載為1/128)3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32)32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32)33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32)34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32)35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2)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黃宗義20分之113陳永岳32分之12黃宗志20分之214陳瑞霞32分之13黃宗堅20分之115陳克紹32分之14黃宗樑20分之116陳素貞32分之15黃張秀美16分之117傅孟融28分之16黃寬仁16分之118傅建功28分之17黃寬慧16分之119傅世輝28分之18黃淑玲16分之120傅英媛28分之19陳幸鐘32分之121傅英姝28分之110陳哲雄32分之122傅英嬋28分之111陳敏雄32分之123傅姀姮28分之112陳文典3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