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7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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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7260號債權人丁00000000法定代理人己○○債務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