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6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親親寶貝三層複合纖維口罩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宏瑜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64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5年10月28日確定在案,而扣案之「親親寶貝三層複合纖維口罩」1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述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被告行為後之105年7月1日施行,且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
2項規定,沒收之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5年10月17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64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於105年10月2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4465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6年10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有卷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紙在卷可佐。而扣案之「親親寶貝三層複合纖維口罩」1件,係被告所有供不特定人購買之物,業據被告於雲林縣衛生局藥政科訪問紀要及偵訊時供承明確(見105年度偵字第1643號卷第
5頁至第6頁、第24頁至第25頁),並有雲林縣衛生局藥物化妝品檢查現場紀錄表及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各1紙(見10
5年度偵字第1643號卷第3頁至第4頁)在卷可憑,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藥事法第84條第2項之販賣未經許可醫療器材罪時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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