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138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陳富興 債務人 王益盛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王文誠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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