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
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阮宇龍 民國92年.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阮宇龍之姓名及法定代理人乙○○簽章。
(二)補正收養子女契約書末聲請人即收養人丙○○姓名及其簽章。
(三)補正聲請人即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四)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被收養人父父親同意被收養人出養予收養人之證明文件。
(六)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收養符合越南國法律證明及中文譯本。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4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前。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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