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壢簡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清郎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5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涂清郎犯圖利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竊聽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涂清郎意圖營利,基於反覆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竊視、竊聽之犯意,自民國103年初起,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其所申請之「samchi」帳號,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訊息,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103年1月13日,販售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商品予 黃思傑
,而提供得以透過GPS進行定位之設備1次, 嗣黃思傑 因設備無法運作而未使用。
㈡於103年1月13日,販售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商品予 翁嘉宏
,而提供得以透過GPS進行定位之設備1次,嗣因翁嘉宏未能正確操作設備而未使用。
㈢於103年2月22日,販售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商品予 陳威宇
,而提供得以透過GPS進行定位之設備1次,嗣陳威宇得其配偶 鄧銀 因之同意後,基於防盜之目的而裝設於鄧銀因所有之車輛上。
㈣於103年3月11日,販售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商品予 陳建男
,而提供得以監聽及透過GPS進行定位之設備1次,嗣因該設備無法安裝於機車上而未使用。
㈤於103年3月26日,販售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商品予 張明凱
而提供得以監聽及透過GPS進行定位之設備1次,嗣因該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而未使用。
㈥於103年7月2日,販售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商品予 溫奕含
,而提供得以監聽之設備1次,嗣溫奕含得其配偶 陳英傑 之同意,將該設備安裝於陳英傑之宿舍內。
㈦於103年7月4日及同年月9日,販售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
商品予 龍忠慧 各1次,經龍忠慧將該監聽器裝設於家中客廳後,可得隨時監聽客廳內之談話內容,而便利龍忠慧竊聽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涂清郎於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思傑、翁嘉宏、陳威宇、陳建男、張明凱、溫奕含及龍忠慧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露天拍賣網站商品訊息翻拍畫面3張、露天拍賣網站會員資料8份及商品交易紀錄表2份在卷足憑,復有扣案定位器4個、監聽器3個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15條之1所保護之法益,包含個人具有合理隱私
期待之非公開活動。又個人或車輛於道路或其他公開場所之行動,雖處於公眾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然其行蹤並非必為眾人所週知。蓋公眾所見者,僅為個人或車輛於某時瞬間之位置狀態,至其出發地、目的地、行走路逕或行經之場所,若非刻意跟蹤、蒐集,當無從得知,是應屬未對大眾公開之資訊,而得主張具有主觀上之合理隱私期待。因此,提供衛星定位追蹤器作為追蹤行蹤之用途,即屬便利窺視非公開活動之行為。至提供監聽器作為竊聽之用者,自屬便利竊聽非公開言論、談話之行為。本件被告基於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竊視、竊聽之犯意,交付附表所示之設備時,即已著手於便利竊視、竊聽之犯行,且已達便利他人竊聽之程度而既遂。又被告基於營利之目的,於一定期間販售而提供監聽設備予他人,本質上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是其前開犯行,應屬集合犯而論以刑法第315條之2第1項之圖利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竊聽既遂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所販售之設備可能
作為竊視、竊聽之用途,仍為牟利益而提供設備,便利他人竊視、竊聽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談話,助長個人隱私權遭受侵害之風險,所為誠屬不該;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販售之期間、數量、獲利情形、所生損害,暨其素行、智識能力、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未深思熟慮且不諳法令致罹刑章,主觀上本不具有重大惡性,又於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應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其行止之分際,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15條之2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附錄本件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15條之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商品拍賣標題│功能│售價(新│││││臺幣)│├──┼──────────────────┼──┼────┤│一│TK102C(最新機款支援TFT卡)GPS定位│定位│1,390元│││器;GPS+GSM雙定位器(現貨特價供應中│││││)防 小三 遙控飛機玩家防盜│││├──┼──────────────────┼──┼────┤│二│新款GPS定位器TK102GPS定位器(現貨│定位│1,190元│││特價供應中)GPS衛星定位追蹤器│││├──┼──────────────────┼──┼────┤│三│gps衛星定位器免平台費遠端即時監聽追│定位│1,990元│││蹤器外遇小三跟蹤失蹤蒐證徵信抓猴抓姦│監聽││││防盜汽車機車│││├──┼──────────────────┼──┼────┤│四│GSM遠程監聽器可聲控回撥嬰兒監聽器防│監聽│1,690元│││外遇小三防盜非gps衛星定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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