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66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邱瀚霆 相對人 陳泳錄 即 陳金成 即 陳金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惟經郵務人員以「查無此址」為由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書、郵局退件信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0412號債權憑證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而該退件信封以「查無此址」退回等情,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為據,並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函覆訪查結果,該址約10年前已拆遷,現為空地,且附近居民無人認識相對人,此有該局民國107年4月23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70010507號函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住所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