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15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丁聖紋 債務人 張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張凱婷於民國99年0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260,000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嗣於民國102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惟債務人自107年4月16日起即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之款項,按應依原契約條件還款。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交易明細四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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