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49號抗告人 游智和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114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