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6號
107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即被告 葉俊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5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葉俊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詐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5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因上開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提起上訴,本院將全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嗣於107年8月9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