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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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8號原告申○○○
未○○巳○○卯○○辛○○壬○○己○○丑○○癸○○寅○○子○○宇○○○庚○○戌○○○天○○亥○○地○○甲○○○午○被告丁○○
丙○○乙○○戊○○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66,568元(計算式:104,644元x122平方公尺=12,766,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