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3號債務人 林德生 代理人 周彥憑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之裁定中關於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又該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