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韓貴勤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8,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