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嘉讌 即 洪櫻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307元,及其中新臺幣49,360元,自民國10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537元,及其中新臺幣24,979元,自民國10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