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74號

聲請人萬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鍾岳和 間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應繳聲請費5,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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