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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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965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林聖豊 訴訟代理人 陳瑞萍 債務人甲00000000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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