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 任淑萍 相對人 吳英豪 生前住桃園市平鎮區太平西路37巷3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英豪(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4年3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姊,相對人即失蹤人現年39歲(生日如主文),其自民國97年3月13日起行方不明,並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失蹤已逾7年,爰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示死亡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提出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紀錄、財產歸戶查詢、勞、健保投保紀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刑事前科及執行紀錄、三倍券領取資料等,均查無相對人出面辦理或存在之紀錄,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足認相對人確實於97年3
月13日以後行蹤不明,音訊全無且已逾7年,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為死亡宣告,於法有據。自相對人上開失蹤日開始計至104年3月13日滿7年,推定當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