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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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林華溪 相對人 林榮鏡 生前最後住居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榮鏡(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0年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姪,相對人自民國83年1月1日離家後即不知去向,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之兄 林榮東 於同日向該管警察局通報為失蹤人口,經警受理協尋未果,迄今已逾27年,該管戶政事務所於107年12月12日將相對人戶籍逕為變更登記至該管戶政事務所至今。爰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示死亡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提出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紀錄、財產歸戶查詢、勞、健保投保紀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刑事前科及執行紀錄、三倍券領取資料等,均查無相對人出面辦理或存在之紀錄,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足認相對人確實於83年1
月1日以後行蹤不明,音訊全無且已逾7年,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為死亡宣告,於法有據。自相對人上開失蹤日開始計至90年1月1日滿7年,推定當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