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52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昌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 黃正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