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7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武中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826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中簡字第12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羅武中與告訴人 鐘氏秋 係鄰居,雙方前因細故產生怨隙,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9日16時45分許,前往告訴人位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所外,持水泥塊朝告訴人上開住所內丟擲,致告訴人上開住所庭院內之花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800元)遭水泥塊砸中破損,喪失原有之正常效用,而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見本院中簡字卷第35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