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626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標泓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366,721元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7.88%暨自111年7月14日起至111年9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15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9月21日起至112年1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29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58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111年6月21日起至111年9月20日止8.15%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8.2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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