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34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陳漢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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