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俊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440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同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二、檢察官主張:扣案之白粉,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440公克),有該中心100年4月11日航藥鑑字第1001921號鑑定書
1件可以證明,為違禁物,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院核對上述資料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有理由。
四、適用的法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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