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承學
陳靜文
一、債務人沈承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沈承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靜文清償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