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2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晉瑋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晉瑋與告訴人 李謹州 前為同學,因細故而有過節,詎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5日1時30分許,與友人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前聊天,見告訴人所有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此處,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將告訴人機車推倒後,持扳手敲擊,並持瓦斯BB槍射擊該機車,致機車面板、後照鏡及後車尾燈均破損,而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_條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45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