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正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7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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