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迴避狀所載。
二、按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依聲請人所提聲請狀之內容所載,既難判別有何刑事訴訟法上聲請迴避之事由,亦難判別其所聲請迴避之對象為何,難謂合法;又縱依聲請狀標題,認聲請人係聲請臺灣高檢署檢察長迴避,依前開說明,應向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聲請之,其向本院聲請,於法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