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海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杜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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