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黃麒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傳興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