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璩聖光 債務人 涂謙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