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090號債權人 林志強 債務人 蘇俊憲 債務人 陳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五、查,債權人聲請狀表示債務人向其借款後自108年2月起分文不付,請求債務人應清償新臺幣336,000元及自109年6月1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提出借據影本及債務人於民國10
7年11月16日共同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影本為證。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第二項內容「本債務自中華民國107年11月起至109年11月止,每月一期,每期期款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含本金與利息《約年利率22%》〉,如有二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得於本票到期日填上追討時日,得追討全數債額,若提前還清則以清償計算表為基準。」則債務人應已繳納自107年11月至108年1月共3期之期款計42,000元,該部分款項自應予扣除。另債權人提出本票請求自109年6月
1日起按年息6%之利息部分,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示,債務人每期償還之金額業已包含年利率22%之利息,已逾法定利息百分之20,且債權人亦未表示何時向債務人提示請求給付票款,則債權人請求年息百分之6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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