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02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告 謝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壹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48條亦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所訂定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既就信用貸款部分有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對同一被告其餘合併提起之訴即信用卡契約部分,亦應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謝志誠於民國102年6月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得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2年6月5日至
107年6月4日,利息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百分之1.5機動調整(逾期時週年利率為百分之2.56),按月攤還本息;如逾期未清償,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尚應應加付違約金,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詎被告借款後僅繳款至107年2月4日,尚欠本金共計28,411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㈡、被告復於104年7月1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得1,000,00
0元,借款期間自104年7月13日至111年7月12日,利息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百分之2.11機動調整(逾期時週年利率為百分之3.17),按月攤還本息。又如逾期清償本息,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40
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3期之違約金。詎被告借款後僅繳款至107年2月12日,尚欠本金共計657,128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1,200元。
㈢、被告又於102年2月6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
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然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未清償,則喪失期限利益,並應依原告視被告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所訂差別利率計算利息。被告嗣未按期清償消費款,該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應清償全部款項,其至107年4月26日止未給付之消費款為101,600元,另就其中96,899元本金部分,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667元。
㈣、被告上開3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卡、利率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參酌,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7年度訴字第2027號│├──┼─────┬─────┬─────┬───────┬───────┤│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信用貸款│28,411元│28,411元│自107年2月5│自10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六個││││││2.56%計算│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信用貸款│657,128元│657,128元│自107年2月13│1,2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計算│││││││││├──┼─────┼─────┼─────┼───────┼───────┤│3│信用卡│101,600元│18,322元│自107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0%計算。││││││││││││├─────┼───────┤│││││18,850元│自107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67元││││││14.97%計算。││││││││││││├─────┼───────┤│││││59,727元│自107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8%計算。│││││││││├──┴─────┼─────┴─────┴───────┴───────┤│合計│787,1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