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張亞男 被告桃園縣地政事務所 謝介元
桃園市地政局 蔡金鐘 龜山區工務課課長 傅以承 龜山區地政事務所 王蕙蕙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奕瑋桃園地方檢察署書記官黃怡仁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弈瑋桃園地方檢察署書記官鄭和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挺宏桃園地方檢察署書記官范書銘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柏齡原檢察長調調查局局長王俊力原檢察長調高檢署檢察長 邢泰釗 書記官黃月梅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地政事務所謝介元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二、陳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如為金錢給付,並請具體載明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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