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天財 被告 陳天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天盛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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