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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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9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林張彩蓮 被告 林世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世明 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具保後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理由
一、按被告或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世明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移審本院,經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相關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其涉犯集團性詐欺犯罪,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惟如能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交保,尚無羈押之必要;然因被告當日覓保無著,遂於同日執行羈押。茲因聲請人即被告之母林張彩蓮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如能提出3萬元保證金,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於提出3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具保後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建慶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