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千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滄淵 原告冠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滄淵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兆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FUN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