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再字第53號再審原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馬偕 醫療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
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劉伯恩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潘玉蘭 律師 朱應翔 律師 廖培穎 律師 朱書瑩 律師再審被告 莊焜明
蔡維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本院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及104年7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上字第974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7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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