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劉品涵 被告 許海樹 上列被告許海樹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12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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