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5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代表人甲○○校長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輔佐人戊○○被告臺南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己○○
庚○○輔助參加人內政部代表人丙○○部長輔助參加人臺南縣仁德鄉公所代表人丁○○鄉長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台內訴字第09800871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內政部及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為擴校需要,需使用臺南縣○○鄉○路○段224-7地號等28筆土地,經臺南縣仁德鄉公所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文教區】(供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使用)案」,案經內政部以民國93年9月20日內授營都字第0930011064號函通知被告同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嗣經被告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6月10日第185次會議審議通過後,函轉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0月18日第619次會議審議決議附條件通過。
惟因該變更都市計畫案遲未議決核定,原告函請被告儘速辦理,被告以97年4月16日府城都字第0970078352號函復:「...二、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19次會議決議,有關提供之回饋比例應由本府參酌其他縣市案例妥予認定後納入計畫書載明,且回饋事項應於核定前由貴校與仁德鄉公所簽妥回饋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三、另查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9次會議審議通過『臺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已明確規定農業區變更為文教區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30%,是此,待貴校與本府及仁德鄉公所簽妥回饋協議書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報請內政部核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件變更都市計畫機關為臺南縣仁德鄉公所,且事涉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19次會議之認定,本院認臺南縣仁德鄉公所及內政部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