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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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41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乙○○、甲○○互控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三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丙○○、乙○○、甲○○撤回對彼此之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