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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