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11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秀菊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9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636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1日。緣相對人陳秀菊於102年9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9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978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1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110號利息:
┌──┬─────┬────┬──────┬──────┬────────┐│本金│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秀菊│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79│││9,000元││9月17日│││├──┼─────┼────┼──────┼──────┼────────┤│003│新臺幣│陳秀菊│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29│││56,716元││9月17日│││├──┼─────┼────┼──────┼──────┼────────┤│006│新臺幣│陳秀菊│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79│││23,331元││9月17日│││├──┼─────┼────┼──────┼──────┼────────┤│007│新臺幣│陳秀菊│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29│││49,000元││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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