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131號聲請人 吳永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昶 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 陳昶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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