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577號聲請人 黃庭筵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人記載黃庭筵是否有誤?(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為宅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三、請提出向台北富邦國美分行購買新臺幣3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四、請確認系爭票據究為「本行支票」抑或「銀行本票」,如有錯誤,請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種類欄之記載,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