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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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楊智偉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